|
(一)贯彻执行党的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。
(二)编制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统筹规划,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改革。
(三)协调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;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;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;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全区教育工资由区财政统一发放工作。
(四)综合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、职业技术教育、成人教育、幼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;指导、协调各地、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。
(五)规划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、德育工作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。
(六)组织开展和归口管理全区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工作;负责全区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、受理、评估、审批或报批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区教师管理工作;全同有关部门搞好教师编制的核定;履行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、招聘录用、职务评聘、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。
(八)规划指导全区学校布局调整,负责区属职业高中(中专)、成人中专专业设置、合并、撤消的审批及报批工作。
(九)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后勤、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及电化教育仪器设置、图书资料装备工作,规划并管理全区教育统计及教育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工作。
(十)承担教育督导日常管理工作,指导有关教育学会、协会、教育基金会的工作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对全区学校、教管站及其直属单位干部的推荐、考核、选拔任(免)工作;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。
(十一)监督检查本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情况,对违法违此行为予以查处;依法对全区学校及直属单位的财务、基建、维修工程、校办产业经营状况等实施审计。
(十二)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群团组织及少先队工作。
(十三)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指导推广普通话。
(十四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